薛彪律师亲办案例
申请重新鉴定,检察院撤回公诉,刑事案件变民事案件
来源:薛彪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08
浏览量:2360

2011年在清网行动中有大量犯罪嫌疑人选择自动投案,我的当事人赵某因涉嫌2007年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一直逃避处罚,其于2011年9月份到某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被依法取保候审,此后案件被检察机关移送至人民法院后赵某委托我作为其刑事辩护律师,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起诉认为:2007年某月某日,赵某驾驶某牌照汽车行驶至某路段,因未确保安全,致使车辆撞在路边树上,造成乘车人张某、李某、程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其中乘车人张某经某县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伤情为重伤。此事故经某县交警队认定:赵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且系无证驾驶。在事故调查期间,赵某逃跑。

接受委托后我依法复印本案卷宗材料,重点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经核实该认定书认定无误,又重点查看伤者张某的住院病历以及伤情鉴定结论,其中病历记载张某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并发胸腔积液,自述呼吸费力,但并无呼吸困难的其他专业鉴别,包括积气积血量、肺组织被压缩程度、血氧饱和度以及特异体征的客观存在等均无记载。至此,结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规定,伤者构成重伤害的必备要件是外伤必须致使其呼吸困难,而是否呼吸困难需要专业鉴别。根据法律规定无证驾驶,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必须致人重伤以上后果,本案若伤者不能构成重伤害,则由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缺失而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为此辩护人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依法指定某权威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张某伤情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张某伤后虽有主观上呼吸费力,但其伤后病志中无呼吸困难的客观体征的记载。对此,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张某胸部损伤为轻伤。

之后,检察机关以主要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及时撤回对赵某的交通肇事罪起诉,法院依法准许其撤回起诉。

本案的重要提示是作为刑事案件辩护人,要具有全面的知识,且辩护思路要宽泛,尤其在一些存在鉴定结论这些证据的案件中,很多鉴定结论直接决定案件的罪与非罪等重大问题,必须引起足够重视,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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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薛彪
  • 执业律所:
    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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